最终,在长时间的沉默之后,亚美尼亚共和国在法律上承认加密资产的存在,并试图规范与后者的关系。

《亚美尼亚共和国民法典修正案》已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国民议会一读中通过,该法案明确规定加密资产是具有价值或证明权利的财产。

作为同一项立法举措的一部分,其他几项法律也正在修订,特别是 RA 法“关于没收非法来源财产”,其中“加密货币”一词被加密资产一词取代。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在这一举措的框架内,尽管税收政策近年来在亚美尼亚公共生活中占据了中心地位,特别是在公平公正的征收方面,但亚美尼亚共和国税法典(“税法典”)却保持不​​变。

如果无需修改该法典,想必意味着后者对于加密资产征税的规定是全面、明确、可预见的,体现了民主治理体系国家的标准。

因此,我们要做的就是运用法律,找出个人和法人在处理加密资产时产生什么样的增值税、利润税和所得税义务。

我们的分析首先是立即排除《亚美尼亚共和国民法典》的适用,以澄清法典中的条款,因为法典第 2 条排除了为此目的使用 RA 民法典。因此,新修正案提出的定义不适用,应将法典视为一个单独的生态系统,以供解释和应用。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第 60 条,涉及货物供应和提供服务的交易被视为增值税纳税。此外,《增值税法》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处置以及无形资产的使用均被视为提供服务的交易。

很难不注意到,根据该法典第 4 条,“资产”和“无形资产”这两个术语采用了 RA 民法典的逻辑,该逻辑将资产定义为任何财产、财产权和个人非财产权。然而,基于该法典排除了 RA 民法典的适用来确定其术语的含义这一事实,因此不清楚应如何解释“财产”、“财产权”和“个人非财产权”这些概念。

然而,假设加密资产至少将被视为《税法》所定义的无形资产,那么任何处置或使用加密资产的行为都将缴纳增值税。例如,如果经营加密资产交易所的法人实体用 AMD 交易加密资产,则必须在交易所价格中加收增值税。

当然,这种方法首先与加密资产的主要用途相矛盾。美国等较发达国家已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范,认为交换是两个等值货币的交换,不会产生税收后果。

 

所得税
事实证明,按照上述逻辑,接收加密货币并向个人支付资金的法人实体必须充当税务代理人,并从交易金额中向 RA 预算缴纳 10% 的所得税(税法第 150.9 条)。可以理解的是,这项规定也有问题,与涉及加密资产的运营本质相矛盾。如果目标是对利润征税,那么应该允许个人扣除成本,并废除税务代理人制度,而是允许个人就加密资产的初始价值和最终价值之间的差额缴纳所得税。

 

利得税
利润税规定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结果:法人实体将就其利润纳税。然而,与加密资产的估值和重新估值及其义务相关的问题仍悬而未决,这再次为其税基带来了不确定性。

 

结论
总而言之,该法典中关于加密资产征税的规定非常不确定,这种不确定性应被解释为有利于纳税人。它无法预测经济主体将花费多少资源来保护他们利用不确定性的权利,但目前这是在亚美尼亚使用加密货币开展业务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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