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1月10日批准首批11只现货比特币ETF上市后,香港金融市场在纳入虚拟资产方面亦有了新进展。4月15日周一,据公开信息披露,内地公募基金旗下香港子公司博时国际、华夏基金(香港)、嘉实国际发行虚拟资产现货ETF产品已获得香港证监会原则上批准。据悉,获批该业务后,管理人可向投资者提供虚拟资产管理服务,并向监管申请发行能够投资于现货比特币和现货以太币的ETF产品,普通投资者可以通过港交所申购相关产品。

此前,TaxDAO已撰文对香港比特币ETF涉税问题进行分析。本文对相应要点进行整理和重述。

 

1. 投资者投资的条件

目前香港政府已就加密货币交易立法,在香港领有香港证监局批出牌照的交易所,才可以合法交易加密货币。由于ETF并不算是直接购买虚拟货币,在香港目前的法例下,加密货币ETF反而被视为基金监管,因此只要是合法于香港证监及港交所上市的加密货币ETF,均可以经合法渠道购买。

就香港目前的交易方式而言,任何人购买ETF,都需要购买特定下限的基金单位,而不同入场门槛令会令买卖及成本有异。如三星比特币期货主动型ETF的入场门槛为50基金单位,而南方东英比特币期货ETF(3066.HK)的100基金单位。同时香港存在投资者限制,根据《联合通函》要求,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销售必须符合相关司法管辖区的要求,即虚拟资产现货 ETF 禁止向中国内地投资者销售。虚拟资产有关产品并无于中国内地直接或间接向中国内地之法人或自然人发售、出售,或为其利益而发售、出售。中国内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未事先获得中国内地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比特币ETF。

 

2. 香港和新加坡居民投资比特币ETF的税务处理

比特币ETF的底层税收大致与其他ETF相同,涉及资本利得税、所得税和预扣税。在ETF的出售和赎回中,出售构成资本利得税事件,而赎回不构成应税事件,不需要缴税;同时,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投资ETF所获得的分红将涉及预扣税。

需要指出的是,比特币ETF产品不提供股息和分红,因为它追踪的是比特币的价格,而不是传统公司股票。在香港,比特币ETF的投资者通常不需要为通过出售ETF所获得的价差收入支付利得税,然而,具体的税务情况可能会根据投资者的居住地和投资目标所在管辖区以及投资的期限等因素有所不同。

 

2.1 香港居民投资香港比特币ETF的税务处理

根据香港的税收制度,该地区实行的是属地来源原则,即只有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润和收入才被征税。通常情况下,香港的个人和公司不需要为资本利得缴税,即通过投资比特币ETF所获得的收益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对于“资本利得”的认定,香港当局规定,以长期投资为目的而持有的投资证券的销售利得具有资本性质;以短期交易为目的而产生的利得则可能属于交易性质,属于交易性质的收入应纳税。因此,如果投资者的交易行为频繁,并且持股时间较短,则频繁交易比特币ETF所获得的价差收入可能会被界定为交易性质的收入,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缴纳香港利得税(即通常概念上的所得税)。换句话说,只要香港居民个人或企业不是通过频繁交易比特币ETF来获得收益,他们通常不需要为这类收益缴纳税款。

 

2.2 新加坡居民投资香港比特币ETF的税务处理

新加坡对个人和公司取得的资本利得一般不征税。然而,同香港类似,为了避免避税,如果投资期限较短且频繁交易,则出售证券、股权所获得的收入可能会被视为经营所得,从而需要缴税。
在投资者层面,新加坡也实施属地来源原则,只对在新加坡产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征税。个人和公司通常不需为资本利得缴税。

具体到投资香港比特币ETF的情形,对于新加坡个人投资者,首先投资香港比特币ETF取得的收入按照香港规定,在香港完税(一般无需纳税),将资本利得汇入新加坡之后,根据新加坡税法通常不需要交税。
对于企业投资者,新加坡财政部在2023年提出了Income Tax (Amendment) Bill No. /2023修订案,其中新增的的10L条目更新了境外收入免税规则。这一规则规定,企业自2024年1月1日后处置“外国资产”(即位于新加坡境外的任何权利或利益)获得的收益,将被视为所得税法第10条第(1)款(g)项中在相关评估年度内应纳税的收入。这意味着新加坡企业投资香港比特币ETF将承担相应所得税义务,应按照新加坡当局有关规定申报完税。

额外地,对于普通ETF来说,新加坡居民公司从海外来源获得的股息收入可以免税,如果满足以下条件:(1) 当海外来源的收入在新加坡收到时,该海外国家对收入的最高公司税率(名义税率)至少为15%;(2) 收入已在海外被征税;(3) 当局认为免税对居民公司有利。

 

 

文章作者:TaxD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