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上海税务局公众号发布文章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当时该批复应指网络游戏币等,是否纳入目前流行的比特币与加密货币仍然存疑,官方也没有做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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