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

直接税

1)关于加密货币报税的官方指引或直接税法

虽然税法中没有针对数字资产的具体税务条款,但香港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更新了《释义及执行指引》(Departmental Interpretation and Practice Notes,简称 DIPN)第 39 号,增加了有关数字资产税务的部分。然而,该指引未涵盖抵押、DeFi 或 Web3 等方面的影响,例如 NFT 和现实资产的代币化。

 

2)税务适用范围

税务适用范围与香港的地区税务制度保持一致,即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或商务的个体(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受托机构,无论是否已注册)从此类贸易、专业或商务中获取的境内来源利润,除资本性质利润外,均应缴纳香港利得税。

《释义及执行指引》提供了一些关于如何确定交易利润性质的一般指导方针,取决于涉及的数字资产类型(如支付代币、实用代币或证券型代币),以及交易背后的意图。

 

例如:

– 发行实用代币通常属于收入性质,而发行证券型代币通常属于资本性质。

– 在进行加密货币业务(例如通过空投和分叉)过程中获得的加密货币通常被视为业务收入。

– 数字资产的利润性质(资本性质 vs. 收入性质)是根据既定原则的事实和情况确定的。

– 广泛的指导原则用于确定来自加密货币交易的利润来源。

 

3)直接税的影响

关于数字资产转移:

对于受香港利得税约束的转让方:

源自香港境内的营业性质收入通常按 16.5% 征税,但生产可评税利润所发生的营业性质支出通常可抵扣。资本支出通常不可抵扣,除非税法另有规定(例如,用于购置计算机硬件、软件或系统的支出通常可直接抵扣为规定的固定资产;其他厂房和机械设备可能普遍符合折旧津贴条件)。

对于受香港利得税约束的受让方:

单纯购买加密货币本身不会引发任何香港利得税影响。根据会计处理方法,业务过程中免费获取加密货币通常会按 16.5% 征税。

对于更复杂的业务模式(例如挖矿、抵押等),应基于业务的价值链和交付方式审查其直接税务影响。

对于交易所/经纪商(包括外国交易所/经纪商):

如果数字资产交易涉及从香港向非居民支付款项以使用(商业开发)知识产权,则可能适用预扣税。

 

4)其他相关/值得注意的税务考虑

香港利得税通常遵循会计处理方法,因此需考虑会计方面的影响。

– 香港已按照国际标准实施了转让定价规则,可能会产生转让定价方面的影响。

-《释义及执行指引》中未涉及公平价值增值/损失以及加密货币借贷的税务处理。

– 以数字资产形式收取的就业收入仍然适用薪俸税。

 

5)税务合规/报告要求是什么?

– 关于数字资产转移:

对于受香港利得税约束的转让方:

申报年度利润课税申报表(并申报相关收入)。

 

– 对于交易所/经纪商:

提交非居民年度利得税申报表并缴纳预扣税(针对使用知识产权所支付的款项)(如适用)。

 

间接税

1)是否有关于加密货币的指导或 GST / VAT / ESS 或同等法律?

香港没有 GST / VAT / ESS 制度

 

二、新加坡

直接税

1)关于加密货币报税的官方指引或直接税法

新加坡税务局(“IRAS”)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发布了电子税务指南,即《加密货币所得税课税指南》(《Income Tax Treatment of Digital Tokens》)(https://www.iras.gov.sg/media/docs/default-source/e-tax/etaxguide_cit_income-tax-treatment-of-digital-tokens_091020.pdf?sfvrsn=91dbe1f7_0)。

 

2)税务适用范围

IRAS 电子税务指南旨在对数字代币的处理以及与此类投资/交易所得收入相关的税务影响提供一定程度的明确性。 电子税务指南对纳税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基于一般税务原则,并表明了IRAS的观点。

数字代币是一种加密安全的数字价值代表,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转让、存储或交易。IRAS 将数字代币分为三类: (i) 支付代币; (ii) 实用代币; (iii) 证券型代币。

 

3)直接税的影响

(i) 支付代币

• 企业/个人均须遵守正常的企业所得税规则,无论付款形式是支付代币还是现金形式的商品和服务。

• 对因处置数字代币而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的税务处理将取决于其本质上是资本还是收入。

• 企业在使用支付代币支付商品或服务时可以申请减税。该价值基于收到时的基础商品或服务。 目前,IRAS 没有规定任何支付代币估值方法。 纳税人可以使用最能反映所收到代币价值的汇率,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i) 汇率必须合理且可验证; (ii) 用于确定汇率的方法应逐年保持一致。所使用的估价方法应有支持文件证实。IRAS 保留询问纳税人使用的估价方法的权利。

• 一般而言,如果支付代币未按照新加坡会计准则109(FRS109)进行会计处理,则支付代币公允价值的未实现变动不应纳税或扣除。

 

(ii) 实用代币

• 购买实用代币被视为对未来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预付款。

• 发行人在提供或履行商品或服务时需缴纳所得税。

• 企业可以对使用代币换取商品或服务时产生的金额申请税收减免。根据减税规则,使用代币交换商品或服务时产生的金额应允许扣除。

 

(iii) 证券型代币

• 证券型代币的权利和义务将决定该代币在税务方面是否被视为债务或股权。这决定了从证券型代币中获得的回报的性质(例如利息、股息或其他分配)以及相应的税收处理。

• 持有者获得的利息或股息(取决于代币是否属于债务或股权)应根据正常税收规则进行处理。产生利息或其他分配的发行人可以要求此类付款的税收减免。

• 预扣税义务可能适用于向非纳税居民支付的利息和/或其他分配。

• 对因处置数字代币而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的税务处理取决于证券代币本质上是资本还是收入。

 

4)其他相关/值得注意的税务考虑

电子税务指南还讨论了首次代币发行(ICO)的税务处理以及采矿活动、空投和硬分叉的应税问题。

(i) ICO

发行人手中的 ICO 收益的应税性取决于发行给投资者的代币的权利和功能。除了 ICO 收益的初始应税之外,发行实体还可能需要就后续变现收益缴纳所得税。

(ii) 通过挖矿获得支付代币。

矿工处置支付代币(包括从矿池获得的代币)所获得的利润是否应纳税取决于矿工是否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挖矿活动。

(iii) 通过空投获得支付代币

通过空投收到支付代币的应税性取决于支付代币是否是作为所执行的任何商品或服务的回报而收到的。如果是的话,它可以被视为应纳税的收入。另一方面,如果不是,则不应被视为接收者的收入,因此不应纳税。

(iv) 通过硬分叉获得支付代币

这对于接收者来说可以被视为意外之财,因为他收到了额外的令牌而没有做任何回报。由于这不是收入,因此接收者在收到时不应纳税。如果接收者进行支付代币交易,则后续处置代币(包括通过硬分叉或空投收到的代币)所获得的收益应纳税。

 

5)税务合规/报告要求是什么?

纳税人必须遵守加密货币交易的正常合规/报告要求。IRAS 规定,纳税人应保存适当的交易记录,并根据要求向 IRAS 提供。这些支持记录应包括以下信息:

(1) 交易日期 (2) 接收或出售的数字代币单位数量 (3) 交易时数字代币的价值 (4) 使用的汇率 (5) 交易目的 (6) 客户/供应商详细信息(买卖交易) (7) ICO 详细信息 (8) 业务费用收据/发票。

 

间接税

1)是否有关于加密货币的指导或 GST / VAT / ESS 或同等法律?

1993 年《商品与服务税法案》(“GST Act”)和电子税务指南 GST: Digital Payment Tokens (Second Edition) https://www.iras.gov.sg/media/docs/default-source/e-tax/e-tax-guide_gst_digital-payment-tokens.pdf

 

2)GST / VAT / ESS 或类似税项的地位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数字代币/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的供应被视为应税服务供应,须按 7% 的标准税率或零税率缴纳消费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数字支付代币Digital Payment Token

(DPT)的供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i) 使用 DPT 作为商品或服务的付款方式将不再导致供应这些代币。

(ii) 供应 DPT 以换取法定货币或其他 DPT ,以及提供任何DPT的贷款、预付款或信贷,将免征 GST 。

对于不符合“DPT”条件的数字代币/虚拟货币/加密货币,GST 处理方式保持不变。

DPT 的定义在 GST Act 中进行了立法。

 

3)NFTs 是否被定义以及/或适用于 GST / VAT / ESS 或类似税项?

没有,GST 立法中没有定义 NFT。 目前,GST 法案中仅定义了“数字支付代币”一词,根据 DPT 的立法定义,NFT 不符合 DPT 的资格,因为它们是不可替代的。 因此,除非供应符合零税率的条件,否则将适用标准税率的 GST (2023 年为 8%,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将提高至 9%)。

 

4)出售 NFT 以换取加密货币的处理方式?

对 NFT 供应的 GST 处理

请参考上面的问题3。

NFT、用作支付的加密货币的供应不是 DPT

易货交易(即 NFT 卖家向客户供应 NFT;客户向卖家供应加密货币)。

NFT、用作支付的加密货币的供应是 DPT

客户不被视为向卖方供应加密货币,因为使用 DPT 作为付款方式不会导致供应这些代币。

 

5)是否有任何其他适用的与加密资产有关的豁免?

一般来说不会,尽管某些加密资产(例如授予持有人发行人公司股份的代币)根据 GST Act 中的另一项立法条款有资格获得豁免。

 

6)是否有 GST / VAT / ESS / 远程服务或同等用途的市场定义?

是的,“电子市场”一词根据 GST Act 第七附表被定义为一种媒介:

(i) 允许供应商通过电子方式向客户提供供货;

(ii) 通过电子方式操作。

该定义不包括仅用于处理任何供应付款的任何媒介。

电子市场运营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供应商:

运营商授权向客户收取供应费用;

运营商授权向客户交付供货(例如,发送开始交付的批准、自行交付服务或指示开发商/第三方交付等);

运营商设定供应的条款和条件(例如控制定价等);

向客户提供的文件表明供应是由运营商而非基础供应商提供的;

或者运营商和基础供应商通过合同同意运营商承担 GST

 

7)如果涉及市场,谁有义务对 NFT 销售的 GST / VAT / ESS 或同等费用进行核算?

通常是市场运营商,前提是运营商满足被视为供应商的条件(参见上文问题 6)。该义务适用于运营商平台上列出的海外供应商代表向新加坡的非 GST 注册客户(“B2C”)供应 NFT。除非市场选择(并已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对本地和海外供应商通过市场提供的所有 B2C 远程服务收取 GST 并进行核算。

 

8)GST / VAT / ESS 或现实资产代币化的等效规则是否有任何具体指导? 另请说明代币是否具有与基础现实资产不同的特征/性质。

目前没有。 代币通常被认为具有与基础现实资产不同的特征/性质。

 

9)是否有任何具体的 De-Fi GST / VAT / ESS 或同等规则或税务官方指引?

目前阶段没有。

 

10)对于虚拟事件是否有特定的规则?

不会。但是,需要在跨境背景下考虑 GST 数字服务规则(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和 GST 远程服务规则(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 此类规则将要求向新加坡未注册 GST 的人士提供“数字服务”/“远程服务”的海外供应商,如果超过特定阈值,则必须注册商品及服务税。

数字服务被定义为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提供的任何服务,其性质使其供应基本上是自动化的,很少或没有人为干预,并且如果不使用信息技术就不可能提供。

远程服务(包括数字服务和非数字服务)是不需要客户实际位于服务执行地点的服务。

 

三、台湾

直接税

关于加密货币报税的官方指引或直接税法

除了根据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FSC”)和台湾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具体规则发行的证券代币外,没有关于加密货币的指引或所得税法。然而,2022 年,在 FTX 宣布破产后,财政部(MoF)发布了一份新闻稿,以解决投资者对加密货币投资损失的可抵扣性问题。新闻稿指出,对于营利性企业投资者来说,加密货币与法币之间的兑换或加密货币之间的兑换所产生的收入/损失,视为财产交易收入/损失,应根据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如果交易不是出于交易目的定期进行,也被视为财产交易的收入/损失。 该新闻稿仅确定了从加密货币交换中获得的收入类型,并提供了计算财产交易收入/损失的一般规则,但没有提供进一步的细节。

2019 年,FSC 和台湾证券交易所发布了针对证券型代币的法规(“ST Rules”)。 根据 ST Rules 在台湾发行的代币被视为“证券”。 此类证券代币的交易需缴纳证券交易税(“STT”),但资本收益免征所得税。

 

间接税

是否有关于加密货币的指导或 GST / VAT / ESS 或同等法律?

尽管财政部(MoF)发布新闻稿称,从直接税的角度来看,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或加密货币之间的兑换所产生的收入/损失被视为财产交易的收入/损失,但除了根据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FSC”)和台湾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具体规则发行的证券型代币之外,没有关于如何对加密货币交易/交换征税的任何指引或 GST / VAT 法规。

2019 年,FSC 和台湾证券交易所发布了针对证券型代币的法规(“ST Rules”)。 根据 ST Rules 在台湾发行的代币被视为“证券”。 此类证券代币的交易无需缴纳 GST / VAT,但需缴纳证券交易税(“STT”)。

 

四、日本

直接税

1)关于加密货币报税的官方指引或直接税法

所得税法(Income Tax Law)和法人税法(Corporation Tax Law)规定了加密货币的税务处理,并且日本国税厅还就某些加密货币的税务问题提供了问答解释。

 

2)税务适用范围

包括加密货币的销售、使用和交换以及通过采矿获得加密货币的收入。

 

3)直接税的影响

对于个人,加密货币交易所得按照渐进税率作为其他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公司,加密货币交易所得则适用公司税。此外,如果加密货币具有市场*,在财年结束时则需要按市值计价。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则认为加密货币具有市场:

i) 卖价持续公布,并且该卖价对于确定加密货币的销售价格具有重要影响。

ii) 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足够,以至于能够持续公布上述 (i) 中的卖价。

然而,以下标准的加密货币不包括在公司持有的需要在财年结束时记录其公允价值的加密货币范围内:

a) 加密货币由公司自身发行,并自发行以来持续持有。b) 自发行以来,采取以下方法之一限制加密货币的转让:

i. 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将加密货币转让给其他人。

ii. 委托资产,并且持有加密货币的信托满足一定要求。

根据 2024 年税收改革提案,公司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下任一估值方法,来确定公司持有的属于市场加密货币范畴且受转让限制和其他条件约束的加密货币在财政年度结束时的估值:

(1)成本法;

(2)市场价值法。

 

4)其他相关/值得注意的税务考虑

关于加密货币交易的“日本来源收入”尚未提供明确的指引,因此某些税收并不明确,例如非永久居民的税收、用于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非日本来源收入等。

 

间接税

1)是否有关于加密货币的指导或 GST / VAT / ESS 或同等法律?

2017年修订了《消费税法》。

 

2)GST / VAT / ESS 或类似税项的地位

消费税是在企业向日本转让货物、提供服务或进口货物时征收的。

《消费税法》规定,对加密货币交易不征收消费税。

 

3)NFTs 是否被定义以及/或适用于 GST / VAT / ESS 或类似税项?

日本没有专门规定 NFT 的消费税法规,因此有必要研究每项 NFT 的性质,以明确日本消费税如何处理该交易。

根据日本消费税法,通过电子和电信网络(例如互联网)提供的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和服务的转让,例如提供电子书、音乐和广告,被视为“提供电子服务”。 除非 NFT 的供应是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的转让,否则它可能不会包含在“提供电子服务”中,但这是不确定的。

 

4)出售 NFT 以换取加密货币的处理方式?

不明确。

 

5)是否有任何其他适用的与加密资产有关的豁免?

如上文2)所述,对加密货币交易不征收消费税。

 

6)是否有 GST / VAT / ESS / 远程服务或同等用途的市场定义?

无。

 

7)如果涉及市场,谁有义务对 NFT 销售的 GST / VAT / ESS 或同等费用进行核算?

不明确。

 

8)GST / VAT / ESS 或现实资产代币化的等效规则是否有任何具体指导? 另请说明代币是否具有与基础现实资产不同的特征/性质。

无。

 

9)是否有任何具体的 De-Fi GST / VAT / ESS 或同等规则或税务官方指引?

无。

 

10)对于虚拟事件是否有特定的规则?

无。

 

五、美国

直接税

1)关于加密货币报税的官方指引或直接税法

针对加密货币的处理,有以下有限的指引:

 

• Notice 2014-21 (经 Notice 2023-34 修改)为某些可兑换虚拟货币提供有限指引;

• 2021 年基础设施投资和就业法案(《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and Jobs Act of 2021》)解决了经纪商的数字资产信息报告问题;

• 2023 年 8 月 25 日发布了数字资产报告拟议条例(Proposed Regulations);

• Rev. Rul. 2023-14 解决将质押奖励纳入现金法纳税人收入的问题;

• Notice 2023-27 规定了 NFT 应被视为收藏品;

• Rev. Rul. 2019-24 解决硬分叉和空投问题;

• 非正式建议(以一般法律建议备忘录的形式)

• IRS 网站上发布的“常见问题”。

 

2)税务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销售或处置加密货币需要缴纳美国税。收益是资本收益还是普通收益取决于纳税人手中资产的性质(库存、资本资产等)。

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活动(如借贷、挖矿、质押等)产生的定期收入也一般按普通收入税率纳税。

2023 年发布的拟议条例明确了以下事项:哪些数字资产需要报告、谁有资格成为经纪商、如何计算数字资产的基础,以及将数字资产视为有别于证券和商品的第三类资产,但这些规定尚未最终确定。

 

3)直接税的影响

以下强调了许多相关的直接税考虑因素:

– 不同类型数字资产(加密货币、实用代币、稳定币或 NFT)的所得税特征,按使用情况和纳税人情况有所分别;

– 收入确认和扣除的时间(可选择);

– 计税基础的确定(允许的方法和估价);

– 采购和管辖权分配;

– 借贷、质押和其他常见活动(例如 DeFi)的税务处理;

– 对美国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外国公司的后果。

 

4)其他相关/值得注意的税务考虑

对于基金(资产管理人),还有许多其他相关考虑因素需要仔细分析,例如:贸易或商业活动、ECI 和 UBTI。 围绕跨境影响的其它考虑因素有跨境交易时的关联性、私募股权和预扣税义务。

*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 (ECI)

Unrelated Business Taxable Income (UBTI)

 

5)税务合规/报告要求是什么?

个人除了报告与此类活动相关的任何收入、扣除额、收益或损失外,还需要具体披露他们在纳税年度期间是否销售过加密货币。

商业实体:一般来说,纳税人需要遵守与加密货币交易相关的相似类别资产的报告要求。

但是,根据 2023 年拟议条例,经纪商将被要求报告数字资产销售情况,并且数字资产的定义已扩大到涵盖更广泛的财产范围。

 

间接税

1)是否有关于加密货币的指导或 GST / VAT / ESS 或同等法律?

美国各州都提供了销售和使用方面的税收指导。

 

2)GST / VAT / ESS 或类似税项的地位

提供指导的州通常将加密货币视为无形财产或交换媒介,加密货币交易无需缴纳销售税。但是,当使用加密货币购买应税财产和服务时,需要缴纳销售税。关于如何计算税基(例如,产品的广告售价(加利福尼亚州)、交易时的加密货币价值(纽约州)或截至付款日期的加密货币价值(新泽西州)),各州的指导意见有所不同。

 

3)NFTs 是否被定义以及/或适用于 GST / VAT / ESS 或类似税项?

各州税务机关尚未对 NFT 采用统一的定义。各个州都通过一般税务部门指南提供了各自 NFT 的定义。例如,华盛顿州将 NFT 定义为“一种无法复制、替换或细分的唯一数字标识符,它被记录在区块链中,用于证明特定类型产品的真实性和所有权。” (关于不可替代代币征税的临时声明,华盛顿税务局,2022 年 7 月 1 日)但是,一个多种政府组织,多州税务委员会已经启动了一个项目,即就数字产品(包括 NFT)的税收问题向各州提出统一建议。

定义了 NFT 的州可能会通过多种方式对其征税。例如,华盛顿州规定,“如果购买的对象代表独立的数字产品则需征税。例子包括数字艺术品、照片、视频剪辑、签名等。”另一方面,宾夕法尼亚州仅规定 NFT 需纳税。(宾夕法尼亚州公告:应税和免税财产通知,宾夕法尼亚州税务局,2022 年 6 月 11 日)。大多数其他州尚未发布指导意见,因此 NFT 可能(尚)不需要纳税。

 

4)出售 NFT 以换取加密货币的处理方式?

请参阅以上各州如何处理出售 NFT 以换取加密货币。

 

5)是否有任何其他适用的与加密资产有关的豁免?

视情况而定。销售税豁免一般不适用,除非豁免是基于一个被豁免的购买者或一种被豁免的使用。

 

6)是否有 GST / VAT / ESS / 远程服务或同等用途的市场定义?

是的,所有 46 个在全州范围内征收销售税的州都对 “市场促进者 “进行了定义,以要求征税。法律并不统一,但各州通常都将 “市场促进者 “定义为包含以下两个组成部分:(1)在其拥有或控制的论坛上开展一系列与销售财产或服务相关的活动中的一项或多项,如列出应税财产供零售销售;(2)通过与第三方的协议或安排,直接或间接地收取购买者的付款,并将付款传送给销售产品或服务的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付款处理服务。如上所述,用于交换 NFT 的点对点在线市场可能不属于这些定义范围。然而,加利福尼亚州最近通过了一项法规,规定支付处理并不是被视为市场促进者的必要条件。

 

7)如果涉及市场,谁有义务对 NFT 销售的 GST / VAT / ESS 或同等费用进行核算?

一般来说,市场必须对通过市场进行的销售征税,但也有少数例外。在某些州,卖家也可能需要纳税。但是,用于交换 NFT 的点对点在线市场可能不属于各州对 “市场促进者 “的定义范围(因州而异)。 此外,即使市场没有义务对 NFT 的销售征税,某些市场费用也可能需要纳税。

 

8)GST / VAT / ESS 或现实资产代币化的等效规则是否有任何具体指导? 另请说明代币是否具有与基础现实资产不同的特征/性质。

一般来说,代币是否具有与基础现实资产不同的特征/性质将取决于代币转让的权利。

 

9)是否有任何具体的 De-Fi GST / VAT / ESS 或同等规则或税务官方指引?

目前阶段没有。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通常无需缴纳美国销售税。 然而,销售用于提供这些服务的技术(包括软件和数字自动化服务)的企业可能需要纳税。

 

10)对于虚拟事件是否有特定的规则?

某些州对可能适用于虚拟活动的 “娱乐”、门票或其他基于活动的收费征收销售税。

 

六、泰国

直接税

1)关于加密货币报税的官方指引或直接税法

2018年5月,泰国的税收法(《 Thailand Revenue Code 》)被修订,以包括以下应课税收入:

– 因持有或拥有数字代币而获得的利润或任何类似性质的利益的份额

– 加密货币或数字代币转让所带来的收益超过投资成本

– 付款人就上述两类收入扣除的预扣税(取决于收入接收者的类型)

此外,2022 年 1 月,泰国税务局向纳税人发布了一份手册,概述了加密货币的指导,它涉及五个主要收入来源:

1. 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形式的就业收入,

2. 交易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所获得的收入,

3. 挖矿收入,

4. 质押收入,

5. 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形式的礼物或其他好处。

2022 年 3 月,泰国发布了部级法规,以管理个人所得税目的的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的资本损失。

 

2)税务适用范围

2018年,泰国颁布了《2018年数字资产业务皇家法令BE 2561(REDA),其中对以下两个术语进行了定义:

加密货币的定义是指在电子系统或网络上创建的电子数据单元,旨在用作商品、服务、任何其他权利或交易其他数字资产的交换媒介。该定义还包括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规定的任何其他电子数据单元。

数字代币的定义是指在电子系统或网络上创建的具有以下目的的电子数据单元:

– 确定个人参与某些投资项目或事业的权利;

– 确定获取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或发行人和代币持有者之间商定的其他特定权利。 此含义应涵盖 SEC 规定的任何权利。

根据这些定义,泰国基于税收法修正案增加的两类收入的征税范围仍然相当广泛。

此外,2023 年,泰国根据税收法颁布了一项新的皇家法令,规定转让投资代币免征所得税,并在该法令中规定了投资代币的定义,即根据管理数字资产业务的相关法律,明确个人对项目或任何业务进行联合投资的权利的数字代币。

 

3)直接税的影响

从泰国税务的角度来看,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被视为财产,因此将根据每笔交易的当前交易价值进行评估。

来自加密货币或数字代币的任何收益或利益通常都是应纳税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税务局的指导意见,从挖矿活动中获得的加密货币或数字代币在处置之前无需纳税;但是,没有任何立法或监管条例更新有对此进行编纂。

2023 年,泰国根据税收法颁布了一项具有追溯效力的新皇家法令,从 2018 年 5 月 14 日起免除投资代币转让产生的所得税。在数字资产业务法律范围之外发行的投资代币的转让的收入或价值不符合豁免资格。

 

*2023年8月,泰国《关于数字平台服务业务运营的皇家法令(2022年)》(Royal Decree on the Operation of Digital Platform Service Businesses subject to Prior Notification (2022))(简称《数字平台服务法》)正式生效。

 

关于数字平台服务业务运营新的规定如下:

一、本法旨在加强对数字平台运营商的监管。根据本法令,数字平台运营商,如电子商务网站、应用商店和打车应用等作为消费者和企业之间中介的数字平台,必须在2023年11月18日之前向电子交易发展局(ETDA)通报其运营情况。然,对于规模或影响力较小的数字平台,即在泰国的年收入不超过5000万泰铢,或每月用户不超过5000人的数字平台,新规宽限其至2024年8月20日前应完成通报。未能通报可能导致罚款和监禁,包括十万泰铢以下的罚款和一年以下的监禁。

二、通报内容应包括有关平台运营、所有权结构、收入和用户数量的关键细节;相较于规模或影响力较小的平台,大型数字平台运营商被要求通报更多与关业务模式、营收细节、关联方和用户构成等有关的关键信息。此外,海外运营商还必须在泰国指定一名当地协调员,与ETDA保持联系。在初始通报之后,运营商还必须每年向ETDA提交更新通报。

三、该法令,作为政府调控科技公司和数字经济战略的一部分,旨在提升数字平台运营商的透明度并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泰国一直在鼓励数字经济的发展,根据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的数据,到2027年,数字经济将贡献泰国25%的GDP;因此,此举也被认为是政府监管随产业规模齐头并进的必然结果。

这项新法令代表了泰国数字服务监管的重大发展。我们建议有关运营商迅速采取行动,评估法律风险,制定应对策略,积极采取合规措施以继续为泰国市场提供数字平台服务。

 

4)其他相关/值得注意的税务考虑

估值:泰国现有的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监管框架要求纳税人使用泰国数字资产业务运营法律允许的数字资产交易所规定的价格来评估加密货币或数字代币带来的收入或利益的价值。对于纳税人可能不常交易或无大量交易的数字资产,例如 NFT 、未上市代币、或者涉及不受泰国法律管辖的交易所的数字资产交易,没有具体的指导。

预扣税:2018 年,税收法进行了修订,规定付款人向因持有或拥有数字代币而获得利润或利益的个人或非居民支付的款项,以及因转让加密货币或数字代币而获得的收益,应按 15% 的税率扣除预提税。

 

5)税务合规/报告要求是什么?

从加密货币或数字货币获得所有类型的应税收入的纳税人必须将收入或福利作为其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一部分。

此外,通过出售开采的加密货币、接收加密货币或数字代币作为礼物或奖励以及通过持有加密货币(例如通过质押)获得其他收益而获得收入的个人纳税人需要提交半年纳税申报表。

 

间接税

1)是否有关于加密货币的指导或 GST / VAT / ESS 或同等法律?

2022 年 5 月 24 日,泰国颁布了两项皇家法令,对 2022 年 4 月 1 日起的以下交易具有追溯免征增值税( VAT )的效力:

• 在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的数字资产交易所转让加密货币或数字代币;

• 加密货币的转让,特别是泰国银行发行的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 Retail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简称 Retail CBDC )。

豁免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此外,泰国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颁布了一项基于税收法颁布的新皇家法令,该法令具有追溯效力,免除了从 2018 年 5 月 14 日起的投资代币转让产生的 VAT。

 

2)GST / VAT / ESS 或类似税项的地位

仅凭《数字资产业务皇家法令》中关于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的定义,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属于税收法中 “货物 “定义下的 “货物” ( goods )分类,即无论是否用于销售、使用或任何目的,均可具有价值并可被占有的有形或无形财产。

此外,2022 年颁布的两项皇家法令为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的转让提供了豁免;但是,特别限制了泰国 SEC 批准的数字资产交易所转让的豁免。

在其他平台或交易所进行转账的纳税人没有资格获得豁免,且必须评估他们是否需要缴纳 7% VAT 或 0% VAT ,因为会将此类加密货币或数字代币的转账视为出口。

2023 年颁布的新皇家法令根据投资代币的定义,进一步规定了投资代币转让的豁免权,该豁免权仅限于根据数字资产业务管理法仅向公众发售的投资代币。在该法律范围之外发行的投资代币的转让将不符合豁免条件。

 

3)NFTs 是否被定义以及/或适用于 GST / VAT / ESS 或类似税项?

无。

 

4)出售 NFT 以换取加密货币的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是的,因为 NFT 的供应同样会被视为用于 VAT 目的的“无形个人财产”的供应。 然而,如果 NFT 的转让是在泰国 SEC 批准的交易所进行的,则 NFT 本身的转让可能会得到豁免。

但是,代表基础服务或商品的 NFT 应进行适当评估,因为所提供的基础服务或商品可能不符合 VAT 豁免资格。

 

5)是否有任何其他适用的与加密资产有关的豁免?

无。

 

6)是否有 GST / VAT / ESS / 远程服务或同等用途的市场定义?

无。

 

7)如果涉及市场,谁有义务对 NFT 销售的 GST / VAT / ESS 或同等费用进行核算?

2021 年,泰国颁布了一项法规,要求向非 VAT 注册用户提供电子服务的供应商在泰国注册并缴纳 VAT 。该条例于 2021 年 9 月生效。

如果泰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已在泰国注册的电子平台提供电子服务,则该服务提供商将负责缴纳 VAT ; 但是,如果泰国境外的服务提供商通过电子平台提供电子服务,则该平台将负责缴纳泰国 VAT ,无论该平台是否为泰国平台。 如果外国平台负责缴纳 VAT ,则需要在泰国注册 VAT 。

尽管该法规没有提及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的应用,但如果 NFT 等代币与电子服务的提供相关,那么 NFT 平台和市场可能也需要考虑这一点。

 

8)GST / VAT / ESS 或现实资产代币化的等效规则是否有任何具体指导? 另请说明代币是否具有与基础现实资产不同的特征/性质。

无。

 

9)是否有任何具体的 De-Fi GST / VAT / ESS 或同等规则或税务官方指引?

无。

 

10)对于虚拟事件是否有特定的规则?

无。参加虚拟活动收取的费用可能会被视为供应用于 VAT 目的的无形动产(即入场费),并且如果供应给泰国居民,则可能需要缴纳 VAT 。 如果供应是由非泰国居民提供的,则属于税收法下电子服务供应的范围。

 

文章来源:Web3C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