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立法适用于税务从业人员(适用的方式也跟其他个人和组织相同),但这些立法并不直接规定税务从业人员的义务。然而,税务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可能使他们更多地接触到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
税务从业人员的工作涵盖了从日常的税务合规工作到复杂的税务规划工作的范畴。“日常的税务合规工作”包括计算税额和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申报表等活动,“税务规划工作”包括以节税为目的对税务架构提供建议的行为。
虽然从法律角度来讲,税务从业人员没有义务仅仅为了侦查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而开展工作,但他们在工作过程中需要警惕所经手的交易、款项是否有涉及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的风险。
因此,税务从业人员需要了解怎样采取适当的行动。
税务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发现或怀疑遇到犯罪所得收益,则必须将其发现、怀疑向“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STRO)”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关信息。
税务从业人员在协助客户时应采取适当的审慎态度,当发现存在犯罪财产或怀疑存在犯罪财产时,税务从业人员应确保自己不会涉足替他人进行获取、保留、使用或控制犯罪财产的安排之中。
管理层有责任确保实体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有责任通过持续实施适当的会计及内部风控系统来预防和侦查洗钱/恐怖主义融资。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此类内部风控只能减少而不能完全消除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可能性。
税务从业人员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洗钱/恐怖主义融资风险领域包括:
(a)客户故意逃税,其中可能包括准备和维护虚假账簿或其他记录;和
(b)在处理客户税务事务的过程中,税务从业人员注意到客户持有来自可能与税务相关或无关的非法活动的收益。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严重的税务犯罪在新加坡被认定为洗钱上游犯罪。
“严重的税务犯罪”包括《1947年所得税法》第96和96A条规定的逃税和严重欺诈性逃税,以及《1993 年商品和服务税法》第62、62B、62C和63条规定的欺诈、故意歪曲个人身份以造成公共收入损失和获取不当退税。相关法条,请参考本文末的“附件”。
(c)就虚构的家属申请个人救济。
如果客户不愿意披露此类违法行为或有明显逃税意图,税务从业人员必须向公司的MLRO(洗钱汇报主管)和STRO(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报告该事件。
如果税务从业人员意识到客户故意犯下严重税务违法行为并且不愿意披露此类违法行为,则他们不应继续代表客户行事。
(c) 与合法商业活动和投资不相称的异常持有资产、异常贷款安排和收入增加。
(c)交易与了解客户背景或合法收入来源不符;和
(d)该交易没有经济或逻辑上的解释。
新加坡税务局 (IRAS) 将逃税定义为:某人故意提供有关其活动的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以减少其纳税义务或获得不当的税收抵免和退款。
(c)提供虚假发票以索取虚假费用。
(c)提供虚假发票以索取虚构费用或采购的进项税。
(d)提供虚假出口文件以支持零税率商品供应。
(e)提供有关客户和供应商的虚假信息。
税务从业者应谨慎行事,因为上述内容仅代表一般性的指导。客户还有可能使用各种其他简单或复杂的方法来逃避纳税义务。
税务从业人员可能会被要求为另一家专业公司提供建议。税务从业人员公司和其他专业公司之间必须达成明确的协议。税务从业者公司还需要对专业公司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如果税务从业人员的公司直接与其他专业公司的客户有联系,则税务从业人员的公司必须对其他专业公司的客户也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将严重税务犯罪认定为洗钱上游犯罪后,专业公司的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融资系统应包括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以有效检测和阻止故意或欺诈性逃税所得收益的洗钱活动。这包括在现有的客户接受和持续运作流程中补充税务相关的风险信号指标,以及严格审查现有客户以评估其所登记资产的税务合法性。
专业公司还应制定适当的升级政策来管理高风险客户,包括适当的高级管理层批准程序。
除非特权报告豁免适用,否则税务从业人员应酌情向公司的反洗钱报告官或直接向STRO报告确定或可能的可疑交易。
税务从业者需要仔细考虑是否可以继续提供税务服务,并且还应考虑在开展进一步工作之前获得法律建议和/或咨询 STRO。
《所得税法》第 96 条和第 96A 条规定的直接税收违法行为 |
第 96 条 逃税 (1) 任何人故意逃税或者协助他人逃税: 在根据本法提交的申报表中遗漏了应包括在内的任何收入; 在根据本法提交的任何申报表或根据第 76(8) 条提交的任何通知中做出任何虚假陈述或记入; 对根据本法规定询问或提出的任何问题或索取信息的要求提供任何虚假答复,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或者 没有遵守第76(8)条 |
第 96A 条 严重欺诈性逃税 (1) 任何人故意逃税或者协助他人逃税: 准备、维护或授权准备或维护任何虚假账簿或其他记录,或者伪造或授权伪造任何账簿或记录;或者 使用任何欺诈、手段或设计,或授权使用任何此类欺诈、手段或设计 |
《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62 条和第 63 条规定的间接税犯罪 |
第 62 条 逃税 (1) 任何人故意逃税或者协助他人逃税: 在根据本法提交的任何申报表中遗漏或少报任何销项税或多报任何进项税; 在根据本法提出的任何申报表、索赔或申请中做出任何虚假陈述或记录; 对根据本法规定询问或提出的任何问题或索取信息的要求提供任何虚假答复,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 准备、维护或授权准备或维护任何虚假账簿或其他记录,或者伪造或授权伪造任何账簿或记录;或者 使用任何欺诈、手段或设计,或授权使用任何此类欺诈、手段或设计 |
第 62B 条 故意歪曲个人身份的处罚 (1) 接受附表 7 供应品的人(X)在以下情况下构成犯罪: 若申请涉及的供应品是提供服务,X 根据第 15 条属于新加坡; aa)(X 不是注册人士) X 提供(无论是否是向供应品的供应商提供)任何为了接受供应品的信息;且 X 故意提供信息,意图诱导供应品的供应商做出以下决定: 若供应品是提供服务,在本次供应品的接受中,X 不属于新加坡;或 X是注册人士 |
第 62C 条 与造成公共收入损失的安排有关的处罚 (1) 任何人参与特定安排,且确定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此人的参与是出于欺诈目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最高 500,000 新币的罚款或处以最高10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上述两种处罚。 |
第 63 条 不当获取退款 任何人故意: 造成; 试图造成; 做出任何意图造成的行为;或者 不履行本法赋予其的任何职责,并意图造成财政监察官向其退还超出应退还给其金额的任何金额 |
标题: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 Requirements and Guidelines for Professional Accountants in Singapore
刊载:Ethics Pronouncement EP 20,ISCA官网,2023年6月
链接:https://isca.org.sg/docs/default-source/ethics-ep-200/ep-200/ep-200-(revised-on-1-june-2023)(clean).pdf?sfvrsn=2cd43890_2